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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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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8-5 13: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朋友圈谩 骂 污 辱 他人构 成名 誉 侵 权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 权。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 院就判 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 骂 人最终赔偿对方精 神损 害抚 慰 金的案 子。

    据悉,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为“p*****91*”、微信名为“皮××”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 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 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 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 宗十 八 代都蒙 羞!”“哪个都没屏 蔽,随便看,敢做就堵 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 律 师向皮某发出律 师函,要求皮某删 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 当言 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 歉信息。皮某收到律 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 礼道 歉、赔 偿损 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 至合川法 院。

    合川法 院经审 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 绪和主观推 断,擅 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 私及带有侮 辱 性的文字,导 致柳某名 誉受到损 害。皮某的行为已构 成名 誉侵 权行为,应当依 法承 担侵 权责 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 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 誉的影 响力有 限。根据侵 权人的过 错程度,侵 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 果,判决皮某立即删 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 当言 论,并于判 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 神损 害抚 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 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 定)。

    承办法 官称,随着自 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 论自 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 大地拓 展。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矛 盾、新问 题。在自 媒体平台上,言 论超出应有界 限的情况时有发生。网络并非 法 外之地,社 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 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 越言 论自 由的界 限。

    这是玩儿过头儿了!   第3个帖子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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